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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75887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1 月 29 日

債權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代理人
柳伯融
債務人
洪珊蒂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聯允國際開發有限公司處之薪資債權,惟經本院職權調查結果,第三人設址於高雄市前金區,此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揆諸上開說明,本件應屬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自屬未合,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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