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76260號
- 債權人
-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 債權人
- 0000000000000000
- 法定代理人
- 蔡明忠
- 送達代收人
- 熊亦香
- 債務人
- 黃于俊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之勞保投保資料並予以執行。經查,債務人投保單位係華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設址於高雄市前鎮區,此有債務人勞保投保薪資查詢表在卷可稽,是本件於本院無可供執行之標的,依前開規定,本件強制執行,顯非屬本院管轄,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自屬未合,爰依前開移轉管轄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