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1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81723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1 月 08 日

債權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代理人
黃家洋
債務人
黃子芹即黃巧年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旺寶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等之薪資債權,並聲請調查債務人之勞工保險投保資料,惟經本院調閱勞保局電子閘門資料,債務人皆已自上開第三人公司退保,現投保於第三人統康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址設於臺北市士林區,是本件於本院無可供執行之標的,依前開規定,本件強制執行,顯非屬本院管轄,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自屬未合,爰依前開移轉管轄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