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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執行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10 月 13 日

  • 原告
    債 蘇敏貞即葉敏貞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48號 聲請人即債 蘇敏貞即葉敏貞 務人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相對人即債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相對人即債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相對人即債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相對人即債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相對人即債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潘代鼎 相對人即債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相對人即債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郭水義 相對人即債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井琪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會議可決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併自聲請人收受本院確定證明書之次月起,於每月15日給付。 聲請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之限制。 理 由 一、原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已將其在臺之消費金融業務(涵蓋消費金融相關之一般存匯業務、信用卡業 務、財富管理業務及保險代理人業務等)包含資產及負債, 依企業併購法之規定分割與債權人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星展銀行),由星展銀行承受該業務、資產及負債,有星展銀行陳報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影本附卷為憑,與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70 條、第175條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故由星展銀行承 受訴訟。 二、按法院得將更生方案之內容及債務人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通知債權人,命債權人於法院所定期間內以書面確答是否同意該方案,逾期不為確答,視為同意;同意及視為同意更生方案之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債權人過半數,且其所代表之債權額,逾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總債權額之二分之一時,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更生方案經可決者,法院應為認可與否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0條第1項、 第2項及第6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而其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僅債權人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表示不同意,其餘債權人於收受本院通知後,逾本院所定10日期間內未表示意見,依法視為同意。故本件視為同意更生方案之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債權人共6名已過半數,且其所代表之債 權額共新臺幣(下同)1,215,837元,逾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 權總債權額之二分之一,更生方案已經債權人書面可決,有債權人陳報狀、本院送達證書、本院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足憑。再觀諸聲請人所提上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自其收受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證明書之次月起,每月1期,6年共計72期,每月清償1,400元,總清償金額共100,800元,清償成數為4.15%,於每月15日清償。又查,上開方案已將聲請人名下保單解約金現值平均,加計每月可處分所得扣除個人生活費與扶養費後,剩餘金額逾十分之九用於清償,且聲請人名下僅有保單解約金55,063元,是本件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之受償總額,已高於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是認上開方案核屬盡力、適當、可行,又無同條例第63條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爰裁定如主文。 四、另為使聲請人得以習得正確之消費觀念使其得以復歸社會,重建經濟生活,並確保更生方案之履行,爰依本條例第62條第2項對聲請人於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 度應受如附件之限制。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3  日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黃思惟 附表:更生方案 每月1期,6年共計72期,於每月15日清償 債權人 債權金額 債權比例 每期清償金額 星展銀行 180156 7.42% 104 聯邦銀行 623580 25.67% 359 滙誠第一 321335 13.23% 185 新光行銷 248859 10.24% 143 長鑫資產 0000000 42.53% 596 滙誠第二 1319 0.05% 1 中華電信 3162 0.13% 2 遠傳電信 17582 0.72% 10 債權總額 0000000 每期清償總額 1400 清償成數 4.15% 還款總額 100800 補充說明: 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26條第2項規定,由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惟匯款前聲請人仍應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洽詢,辦理相關手續。(非金融機構,如資產公司、電信公司等,仍需聲請人自行聯繫履行方式) 附件: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 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速鐵路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十、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十一、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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