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執行清算事件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4 月 17 日
  •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詹庭禎、尚瑞強、周添財、邱月琴、翁健、丁予康、呂豫文、今井貴志、吳統雄

  • 原告
    郭齡穗
  • 被告
    債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債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債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債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債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債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債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債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債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債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42號 聲請人即債 郭齡穗 住○○市○○區○○街000巷00號*務人 相對人即債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對人即債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詹庭禎 相對人即債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對人即債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對人即債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相對人即債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翁健 相對人即債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相對人即債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相對人即債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相對人即債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清算財團之財產可分配時,業已作成分配表,記載分配之順位、比例及方法,並予以公告、分配完結,有分配表在卷可稽,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7  日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泰興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