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拍字第1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8 月 28 日
- 原告陳金嬋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拍字第150號 聲 請 人 陳金嬋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王冠翔、王冠勤、王品薇、御佳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 二、請提出本件拍賣抵押物事件,相對人御佳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人,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依本院112年度司聲字第65號民事裁定,謝麗花為本院112年度司拍字第57、58、59號拍賣抵押物事件之特別代理人,非本件本院112年度司拍字第150號拍賣抵押物事件相對人御佳揚建設股份 有限公司之特別代理人)。 三、請提出欲拍賣抵押物,即相對人所有坐落高雄市○○區○○○段0 0000地號及其上1170建號建物之最新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登記謄本(含標示部、所有權部、完整所有權人姓名、他項權 利部、抵押權人等)。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8 日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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