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拍字第1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08 月 28 日

  • 原告
    陳金嬋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拍字第150號 聲 請 人 陳金嬋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王冠翔、王冠勤、王品薇、御佳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 二、請提出本件拍賣抵押物事件,相對人御佳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人,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依本院112年度司聲字第65號民事裁定,謝麗花為本院112年度司拍字第57、58、59號拍賣抵押物事件之特別代理人,非本件本院112年度司拍字第150號拍賣抵押物事件相對人御佳揚建設股份 有限公司之特別代理人)。 三、請提出欲拍賣抵押物,即相對人所有坐落高雄市○○區○○○段0 0000地號及其上1170建號建物之最新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登記謄本(含標示部、所有權部、完整所有權人姓名、他項權 利部、抵押權人等)。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8 日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拍…」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