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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拍字第150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8 月 28 日

聲請人
陳金嬋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王冠翔、王冠勤、王品薇、御佳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

二、請提出本件拍賣抵押物事件,相對人御佳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人,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依本院112年度司聲字第65號民事裁定,謝麗花為本院112年度司拍字第57、58、59號拍賣抵押物事件之特別代理人,非本件本院112年度司拍字第150號拍賣抵押物事件相對人御佳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特別代理人)。

三、請提出欲拍賣抵押物,即相對人所有坐落高雄市○○區○○○段00000地號及其上1170建號建物之最新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登記謄本(含標示部、所有權部、完整所有權人姓名、他項權利部、抵押權人等)。

橋頭簡易庭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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