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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拍字第59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3 月 26 日

聲請人
保證責任高雄市第三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林昶彤
訴訟代理人
梁婉嫃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王水龍、王冠翔、王冠勤、王秋涓、王品薇、御佳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御佳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提出相對人所有坐落高雄巿楠梓區藍田中段124地號土地及其上1169建號建物之最新第一類謄本(謄本應載明所有權人、抵押權人、債務人暨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之完整姓名)。

橋頭簡易庭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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