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票字第7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6 月 17 日
- 當事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陳鳳龍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702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佳興精密有限公司、王淨涓、王應龍、林意珠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本件本票原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7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