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聲字第2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9 月 23 日
- 當事人屏東東山河社區管理委員會、蘇資婷、甲鼎工程行、張靜惠、泰業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王明洲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聲字第255號 聲 請 人 屏東東山河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蘇資婷 相 對 人 甲鼎工程行 法定代理人 張靜惠 相 對 人 泰業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明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當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甲鼎工程行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伍萬捌仟玖佰陸拾壹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甲鼎工程行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 項、第3 項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法院為確定費用額之裁判時,除前條第二項情形外,應視為各當事人應負擔之費用,已就相等之額抵銷,而確定其一造應賠償他造之差額,同法第93條亦有明文。再按原告撤回其訴者,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同法第83條第1項亦有明文。是以,起訴後減縮應受判決 事項聲明,實質上與訴之一部撤回無異,自應由為減縮之人負擔撤回部分之裁判,此有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713號 裁定足資參照。 二、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等事件,經本院105年度 重訴字第50號民事判決,諭知訴訟費用由原告(即本件聲請人)負擔,嗣原告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6年度重上字第44號民事判決,諭知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 訴人(即本件聲請人)負擔,上訴人屏東東山河社區管理委員會不服提起第三審上訴,經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270 號民事判決,諭知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就備位之訴之上訴及該訴訟費用部分廢棄,發回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其他上訴駁回。第三審訴訟費用關於駁回其他上訴部分,由上訴人負擔。嗣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9年度重上更一字第32號民事判決,諭知第二審及發回前第三審訴訟費用(除確定部分外)由被上訴人甲鼎工程行負擔百分之十八,餘由上訴 人負擔,而告確定在案。 三、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案卷及聲請人、相對人所提出之計算書與單據審查後,當事人間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計算書: 項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10,208元 一、由聲請人預納。 二、裁判費110,208元部分,原告(即本件聲請人)原起訴時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159,200元,裁判費為110,208元,嗣更正減縮聲明,訴訟標的金額變更為11,052,584元,裁判費為109,155元(計算式:110,208元×00000000/00000000=109,155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減縮部分106,616元(計算式:11,159,200元-11,052,584元=106,616元)之裁判費1,053元(計算式:110,208元×106616/00000000=1,05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由減縮聲明之原告即聲請人負擔。 三、依本院105年度重訴字第50號民事判決,諭知訴訟費用由原告(即本件聲請人)負擔。 第二審裁判費 163,992元 1.由聲請人預納。 2.依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9年度重上更一字第32號民事判決,諭知第二審及發回前第三審訴訟費用(除確定部分外)由被上訴人甲鼎工程行負擔百分之十八,即29,339元(計算式:162,992元×18/100=29,339元,元以下四捨五入),餘由上訴人(即本件聲請人)負擔,即133,653元(計算式:162,992元-29,339元=133,653元)。 第三審裁判費 163,992元 1.由聲請人預納。 2.合計164,566元(計算式:163,992元+574元=164,566元)。 3.依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9年度重上更一字第32號民事判決,諭知第二審及發回前第三審訴訟費用(除確定部分外)由被上訴人甲鼎工程行負擔百分之十八,即29,622元(計算式:164,566元×18/100=29,622元,元以下四捨五入),餘由上訴人(即本件聲請人)負擔,即134,944元(計算式:164,566元-29,622元=134,944元)。 更一審民事鑑定人證人日旅費 574元 綜上:相對人甲鼎工程行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58,961元。 計算式:29,339元+29,622元=58,96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