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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聲字第4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擔保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12 月 20 日

  • 當事人
    立有建築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聲字第430號 聲 請 人 立有建築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柏榞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和間返還擔保金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 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聲請程序費新臺幣1,000元。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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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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