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聲字第430號
- 聲請人
- 立有建築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蘇柏榞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和間返還擔保金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聲請程序費新臺幣1,000元。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臺幣1,000元。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司聲字第430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和間返還擔保金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聲請程序費新臺幣1,000元。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臺幣1,000元。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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