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審重訴字第1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1 月 18 日
- 當事人久鋒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吳碧珍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審重訴字第123號 原 告 久鋒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碧珍 原告與被告趙峻緯等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㈠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㈡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㈢應受判決 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南豐鋼鐵股份有限公司、元大興企業有限公司、黃明利、喬利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778,835元,惟原告未載明對被告趙峻緯、華明鋼鐵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華明公司)之請求為何,請陳報就被告趙峻緯、華明公司之訴之聲明及請求權基礎。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正上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此部分之 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8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謝文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8 日書記官 黃麗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