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建字第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4 月 26 日
- 當事人鈞豪國際工程有限公司、郭政榮、上珵企業有限公司、劉麗玲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建字第13號 原 告 鈞豪國際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政榮 被 告 上珵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麗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前經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3日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正,並載明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而上開裁定已於112年3月8日送達予原告, 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此有本院送達證書及查詢簡答表附卷可憑,是其訴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6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謝文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6 日書記官 黃麗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