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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建字第15號

給付工程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06 日

法官郭文通

上訴人即

原告
旗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博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間112年度建字第15號

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3,956,78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60,306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文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林香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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