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建字第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4 月 29 日
- 當事人智拓營造有限公司、李妍熹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建字第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智拓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妍熹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百建工程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3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6,275,17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4,758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景裕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書記官 鄭珓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