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建字第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6 月 14 日
- 當事人智拓營造有限公司、李妍熹、百建工程有限公司、陳清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建字第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智拓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妍熹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百建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清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3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442條第2項所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新臺幣94,758元,經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29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 繳,該裁定已於同年5月20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可憑 (本院卷第279頁)。惟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繳納,有多元 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答詢表在卷可稽(本院卷第281、283頁),故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4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景裕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4 日書記官 鄭珓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