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消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7 月 31 日
- 當事人沈岱瑩、梁凱絜即純味茶舖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字第1號 原 告 沈岱瑩 訴訟代理人 林岡輝律師 被 告 梁凱絜即純味茶舖 沐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士榞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練家雄律師 共 同 複代理人 張芸慈律師 被 告 劉麗伸 訴訟代理人 薛西全律師 李吟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前於民國113年7月2日言 詞辯論終結。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茲因本件就財團 法人高雄市建築師公會於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後出具之113年7月23日113高建師鑑字第1130000493號函,認有通知兩造陳述意見之 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10分在本院 民事第六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程序。兩造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後向本院聲請閱卷,並至遲於庭期前五日就上開公會之函復具狀表示意見到院,繕本逕送對造。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捷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書記官 黃盈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