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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字第1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7 月 31 日

法官楊捷羽

原告
沈岱瑩
訴訟代理人
林岡輝律師
被告
梁凱絜即純味茶舖
被告
沐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士榞
共同訴訟代理人
練家雄律師
共同複代理人
張芸慈律師
被告
劉麗伸
訴訟代理人
薛西全律師

李吟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前於民國113年7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茲因本件就財團法人高雄市建築師公會於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後出具之113年7月23日113高建師鑑字第1130000493號函,認有通知兩造陳述意見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10分在本院民事第六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程序。兩造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後向本院聲請閱卷,並至遲於庭期前五日就上開公會之函復具狀表示意見到院,繕本逕送對造。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捷羽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盈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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