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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字第2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7 月 18 日

法官蕭承信

上訴人
即原告
李鎮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德意志實業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5,22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1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承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慧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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