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消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7 月 18 日
- 當事人李鎮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字第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李鎮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德意志實業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5,22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1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 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承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8 日書記官 林慧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