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0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2 月 05 日
- 法官謝文嵐
- 原告鍾天行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010號 原 告 鍾天行 訴訟代理人 游淑惠律師 原告與被告任鳳儀即達冠金融顧問企業社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又原告於起訴時同時聲請訴訟救助,現由本院以112年度救字第76號受理中, 如其聲請經駁回確定,應於駁回確定之翌日起7日內,如數補繳 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5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謝文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黃麗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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