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010號
- 原告
- 鍾天行
- 訴訟代理人
- 游淑惠律師
原告與被告任鳳儀即達冠金融顧問企業社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又原告於起訴
時同時聲請訴訟救助,現由本院以112年度救字第76號受理中,
如其聲請經駁回確定,應於駁回確定之翌日起7日內,如數補繳
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審查庭法 官 謝文嵐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補字第1010號
原告與被告任鳳儀即達冠金融顧問企業社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又原告於起訴
時同時聲請訴訟救助,現由本院以112年度救字第76號受理中,
如其聲請經駁回確定,應於駁回確定之翌日起7日內,如數補繳
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審查庭法 官 謝文嵐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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