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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010號

確認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2 月 05 日

法官謝文嵐

原告
鍾天行
訴訟代理人
游淑惠律師

原告與被告任鳳儀即達冠金融顧問企業社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又原告於起訴

時同時聲請訴訟救助,現由本院以112年度救字第76號受理中,

如其聲請經駁回確定,應於駁回確定之翌日起7日內,如數補繳

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審查庭法 官 謝文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5 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黃麗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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