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013號
- 原告
- 陳弘偉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弘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宋耀光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然原告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1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87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2,37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2份,並提出完整之租賃契約書影本(按:聲證1所附之契約書缺少第7頁)。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朱玲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