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041號
- 原告
- 吳忠亮即忠財工程行
一、原告與被告蔡柏誼即啟示錄企業行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25,7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13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被告啟示錄企業行之商業登記抄本及商號負責人蔡柏誼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補字第1041號
一、原告與被告蔡柏誼即啟示錄企業行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25,7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13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被告啟示錄企業行之商業登記抄本及商號負責人蔡柏誼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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