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0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1 月 30 日
- 法官謝文嵐
- 法定代理人蘇振綱
- 原告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南部科學園區管理局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055號 原 告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南部科學園區管理局 法定代理人 蘇振綱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友荃科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然原告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60,23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523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8,02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3份。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謝文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書記官 黃麗緞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