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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071號

返還價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2 月 06 日

法官朱玲瑤

原告
鍾絢如
訴訟代理人
吳勁昌律師
訴訟代理人
馬涵蕙律師
被告
謝富治
被告
大疆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珣仕
被告
潘年壕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不真正連帶債務之數債務人具有同一目的,而對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義務,然各債務有其不同發生之原因,債權人以一訴主張該不同發生原因之法律關係,而為不真正連帶之聲明,核屬上開條文所稱之「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72號裁定意旨參照)。查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被告謝富治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340,000元;第二項請求被告大疆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潘年壕應連帶給付原告1,340,000元;第三項則主張前二項請求如其中一項被告已為給付,他項被告於該給付範圍內免為給付義務,核原告訴之聲明第一、二項為不真正連帶法律關係之請求,依首開說明,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第一、二項聲明中金額最高者定之,而第一、二項聲明請求給付之金額相同,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34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26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朱玲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6 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陳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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