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079號
- 原告
- 劉永權
- 被告
- 新裕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酒井裕之
- 被告
- 騰邦投資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葉振富
- 被告
- 新興電通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鍾瑩豐
- 被告
- 李煥彩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前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28日裁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201,32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98,648元,惟被告不服並提起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113年度重抗字第8號裁定將本院上開關於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部分廢棄,並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8,987,000元,從而,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0,001元。扣除原告已繳納3,000元,應再補繳87,00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朱玲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