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維修費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2 月 16 日
- 當事人健晟堆高機有限公司、林建宏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12號 原 告 健晟堆高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建宏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維修費用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林家聖即新立達機械廠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然原告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12,02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8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3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6 日民事審查庭法 官 謝文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6 日書記官 黃麗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