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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154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1 月 16 日

法官謝文嵐

原告
李政修

一、上列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戊申國際有限公司等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戊申國際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然原告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8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1,390元。又被告李宜瀅部分,因遷移不明致不能送達,依民事訴訟法第515條第1項規定,原告亦應陳明是否一併對被告李宜瀅起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2份。

民事審查庭法 官 謝文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6 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麗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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