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指定簿冊保存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1 月 09 日
- 當事人林俊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3號 聲 請 人 林俊昇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義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指定簿冊保存人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9 日民事審查庭法 官 謝文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9 日書記官 黃麗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