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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03 月 01 日
  • 法官
    朱玲瑤
  • 法定代理人
    楊朝崴

  • 原告
    新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與被告友宏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30號 原 告 新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朝崴 訴訟代理人 林世勳律師 蔡長勛律師 謝溦真律師 原告與被告友宏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0,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 日民事審查庭法 官 朱玲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 日書記官 陳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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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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