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3 月 01 日
- 法官朱玲瑤
- 法定代理人楊朝崴
- 原告新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與被告友宏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30號 原 告 新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朝崴 訴訟代理人 林世勳律師 蔡長勛律師 謝溦真律師 原告與被告友宏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0,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 日民事審查庭法 官 朱玲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 日書記官 陳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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