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選派清算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3 月 08 日
- 當事人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李怡慧、謝小玲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50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李怡慧 代 理 人 謝小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正珆儀電有限公司選派清算人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8 日民事審查庭法 官 朱玲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8 日書記官 陳瑩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