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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50號

選派清算人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3 月 08 日

法官朱玲瑤

聲請人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李怡慧
代理人
謝小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正珆儀電有限公司選派清算人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朱玲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8 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陳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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