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3 月 28 日
- 當事人緯昌電機工程有限公司、劉姵辰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96號 原 告 緯昌電機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姵辰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洪志良、璟昌機械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然原告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45,8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35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4,85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2份。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8 日民事審查庭法 官 謝文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8 日書記官 黃麗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