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2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3 月 27 日
- 當事人立緹生醫科技有限公司、陳語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00號 原 告 立緹生醫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語彤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李靜如即凱笠企業行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然原告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89,047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4,76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7 日民事審查庭法 官 朱玲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7 日書記官 陳瑩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