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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14號

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4 月 12 日

法官謝文嵐

原 告
顏文
被 告
永駿豐建設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博明
原告與被告永駿豐建設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借款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
4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7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2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謝文嵐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麗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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