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14號
- 原 告
- 顏文
- 被 告
- 永駿豐建設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博明
- 原告與被告永駿豐建設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借款事件,原告
-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
- 4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7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
-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補字第21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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