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2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3 月 30 日
- 當事人李奕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17號 原 告 李奕璇 張菀芯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洪永志律師 歐陽誠鴻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梓函、大人物國際傳播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屬普通共同訴訟,各原告與被告間之訴訟標的各異、法律關係各別,故應各別核定訴訟標的金額以徵收裁判費,經核原告訴訟標的金額各如附表「訴訟標的金額」欄所示,應徵裁判費各如附表「應徵裁判費」欄所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0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謝文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0 日書記官 黃麗緞 附表(幣別:新臺幣) 編號 原告 訴訟標的金額 應徵裁判費 1 李奕璇 500,000元 5,400元 2 張菀芯 500,000元 5,4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