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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33號

排除侵害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5 月 02 日

法官朱玲瑤

原告
黃震宇即主腳企業行
訴訟代理人
李倬銘律師

原告與被告高吉平即練腳休閒事業社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22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07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

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另請查明「主腳行業行」、「練腳休閒事

業社」之組織型態分別係為獨資亦或合夥?其負責人為何人?檢

送商業登記等資料到院;若為合夥,請更正當事人欄位之列載,

並提出其合法法定代理人之釋明,特此裁定。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朱玲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 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陳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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