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33號
- 原告
- 黃震宇即主腳企業行
- 訴訟代理人
- 李倬銘律師
原告與被告高吉平即練腳休閒事業社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22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07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
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另請查明「主腳行業行」、「練腳休閒事
業社」之組織型態分別係為獨資亦或合夥?其負責人為何人?檢
送商業登記等資料到院;若為合夥,請更正當事人欄位之列載,
並提出其合法法定代理人之釋明,特此裁定。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朱玲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