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2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5 月 02 日
- 當事人黃震宇即主腳企業行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33號 原 告 黃震宇即主腳企業行 訴訟代理人 李倬銘律師 原告與被告高吉平即練腳休閒事業社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2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07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另請查明「主腳行業行」、「練腳休閒事業社」之組織型態分別係為獨資亦或合夥?其負責人為何人?檢送商業登記等資料到院;若為合夥,請更正當事人欄位之列載,並提出其合法法定代理人之釋明,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朱玲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陳瑩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