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2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預算分配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4 月 14 日
- 當事人洪銘宏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77號 原 告 洪銘宏 鄭承源 周勝煌 鄭承庭 周鈺紋 王宏德 上列原告與被告聯展綠能股份有限公司、周鈺展間請求預算分配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屬普通共同訴訟,各原告與被告間之訴訟標的各異、法律關係各別,故應各別核定訴訟標的金額以徵收裁判費,經核原告訴訟標的金額各如附表「訴訟標的金額」欄所示,應徵裁判費各如附表「應徵裁判費」欄所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4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謝文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4 日書記官 黃麗緞 附表(幣別:新臺幣) 編號 原告 訴訟標的金額 應徵裁判費 1 洪銘宏 66,304元 1,000元 2 鄭承源 86,378元 1,000元 3 周勝煌 131,108元 1,440元 4 鄭承庭 180,008元 1,990元 5 周鈺紋 306,262元 3,310元 6 王宏德 52,020元 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