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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77號

請求預算分配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4 月 14 日

法官謝文嵐

原告
洪銘宏

鄭承源

周勝煌

鄭承庭

周鈺紋

王宏德

上列原告與被告聯展綠能股份有限公司、周鈺展間請求預算分配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屬普通共同訴訟,各原告與被告間之訴訟標的各異、法律關係各別,故應各別核定訴訟標的金額以徵收裁判費,經核原告訴訟標的金額各如附表「訴訟標的金額」欄所示,應徵裁判費各如附表「應徵裁判費」欄所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4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謝文嵐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麗緞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幣別:新臺幣)
編號 原告 訴訟標的金額 應徵裁判費 1 洪銘宏   66,304元  1,000元  2 鄭承源   86,378元  1,000元 3 周勝煌  131,108元  1,440元 4 鄭承庭  180,008元  1,990元 5 周鈺紋  306,262元  3,310元 6 王宏德   52,020元  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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