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77號
- 原告
- 洪銘宏
鄭承源
周勝煌
鄭承庭
周鈺紋
王宏德
上列原告與被告聯展綠能股份有限公司、周鈺展間請求預算分配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屬普通共同訴訟,各原告與被告間之訴訟標的各異、法律關係各別,故應各別核定訴訟標的金額以徵收裁判費,經核原告訴訟標的金額各如附表「訴訟標的金額」欄所示,應徵裁判費各如附表「應徵裁判費」欄所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幣別:新臺幣) 編號 原告 訴訟標的金額 應徵裁判費 1 洪銘宏 66,304元 1,000元 2 鄭承源 86,378元 1,000元 3 周勝煌 131,108元 1,440元 4 鄭承庭 180,008元 1,990元 5 周鈺紋 306,262元 3,310元 6 王宏德 52,020元 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