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1 月 12 日
- 當事人大祥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陳瀅壬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32號 原 告 大祥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瀅壬 上列原告與被告松益發建設有限公司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902,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1,60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2 日民事審查庭法 官 朱玲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2 日書記官 陳瑩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