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325號
- 原告
- 凱昇傢俱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智偉
原告與被告孫清課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570,229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76,04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朱玲瑤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補字第325號
原告與被告孫清課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570,229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76,04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朱玲瑤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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