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3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5 月 22 日
- 當事人凱昇傢俱有限公司、郭智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325號 原 告 凱昇傢俱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智偉 原告與被告孫清課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570,229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76,04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2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朱玲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瑩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