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3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5 月 26 日
- 當事人康那香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戴榮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371號 原 告 康那香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榮吉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泊錫、柏蓁環保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不真正連帶債務之數債務人具有同一目的,而對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義務,然各債務有其不同發生之原因,債權人以一訴主張該不同發生原因之法律關係,而為不真正連帶之聲明,核屬上開條文所稱之「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72號裁定意旨參照)。查原告訴之聲明 第一項請求被告黃泊錫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039,421元 ,第二項請求被告柏蓁環保科技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1,039,421 元,並主張第一、二項任一被告給付者,其餘被告就該給付範圍內同免責任,核原告訴之聲明第一、二項為不真正連帶法律關係之請求,依首開說明,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第一、二項聲明中金額最高者定之,而第一、二項聲明請求給付之金額相同,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39,421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11,2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6 日民事審查庭法 官 朱玲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6 日書記官 陳瑩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