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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430號

返還車輛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6 月 29 日

法官謝文嵐

原告
機鼎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金鳳
訴訟代理人
周村來律師
訴訟代理人
周元培律師
訴訟代理人
洪郁婷律師
被告
江儀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車輛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返還車牌號碼000-0000(嗣變更車牌號碼為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系爭汽車),經查系爭汽車為民國110年(即西元2021年)6月出廠,依原告陳報之系爭汽車經計算折舊後現值為新臺幣(下同)2,486,667元,故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2,486,66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65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審查庭法 官 謝文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9 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麗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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