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430號
- 原告
- 機鼎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金鳳
- 訴訟代理人
- 周村來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周元培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洪郁婷律師
- 被告
- 江儀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車輛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返還車牌號碼000-0000(嗣變更車牌號碼為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系爭汽車),經查系爭汽車為民國110年(即西元2021年)6月出廠,依原告陳報之系爭汽車經計算折舊後現值為新臺幣(下同)2,486,667元,故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2,486,66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65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審查庭法 官 謝文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