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4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6 月 14 日
- 當事人新天鴻開發有限公司、林昌新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455號 原 告 新天鴻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昌新 原告與被告日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等間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4 日民事審查庭法 官 朱玲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4 日書記官 陳瑩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