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50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7 月 13 日
- 當事人富傑營造有限公司、馬健堯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509號 原 告 富傑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馬健堯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惠玲等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765,48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1,9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3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謝文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3 日書記官 黃麗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