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5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7 月 21 日
- 當事人恆美國際實業有限公司、楊淑芳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579號 原 告 恆美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淑芳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金鑫能源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然原告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18,071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02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7,52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1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謝文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1 日書記官 黃麗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