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58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7 月 24 日
- 當事人超晟營造有限公司、羅明惠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584號 原 告 超晟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明惠 上列原告與被告柏億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買賣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365,34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4,263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4 日民事審查庭法 官 朱玲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5 日書記官 陳瑩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