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解除契約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2 月 02 日
- 當事人勝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黃閔晨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68號 原 告 勝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閔晨 原告與被告年捷企業有限公司間解除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58,69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47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謝文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 日書記官 黃麗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