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7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9 月 15 日
- 當事人曾秀華、京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蔡天贊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737號 原 告 曾秀華 被 告 京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天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其訴之聲明為被告應將坐落高雄市○○區○○○段00地號土地及其上同 區段4959建號建物暨其共有部分及地下三層之車位(編號239號 ),依兩造於民國108年11月9日簽訂之「房地買賣預訂單」約定,與原告簽訂買賣契約。參照原告所提出系爭房地買賣預定單,可知訂系爭不動產之總價為新臺幣(下同)18,100,00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為18,1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1,280 元。茲依首揭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 繳納,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5 日民事審查庭法 官 謝文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5 日書記官 黃麗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