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7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運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9 月 18 日
- 當事人雄皓企業社、陳皓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768號 原 告 雄皓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陳皓 訴訟代理人 蔡瀚緯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長諳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運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86,34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3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8 日民事審查庭法 官 朱玲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9 日書記官 陳瑩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