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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771號

拆屋還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1 月 16 日

法官謝文嵐

原告
吳銀郎
原告
余聰毅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柏中律師
被告
佳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政義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前經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26日裁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442,522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65,560元,惟被告不服並提起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112年度重抗字第42號裁定將本院上開關於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部分廢棄,並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739,350元,從而,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0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審查庭法 官 謝文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6 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麗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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