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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776號

返還租賃物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0 月 25 日

法官朱玲瑤

原告
李明君
訴訟代理人
薛智友律師
訴訟代理人
王琬華律師
被告
美加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章揚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租賃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定有明文。查原告請求被告應將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000號房屋(下稱系爭房屋)遷讓返還原告,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17,400元(即系爭房屋之民國112年最新課稅現值);及自民國112年9月1日起至遷讓返還上開房屋之日止,按月給付100,000元,乃屬請求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則不併算其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117,4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0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朱玲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5 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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