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8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0 月 04 日
- 當事人久鋒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吳碧珍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835號 原 告 久鋒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碧珍 上列原告與被告趙峻緯等間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先位聲明,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778,835元;訴之備位聲明,訴訟標的金額亦為10,778,835元。茲因原告先位與備位請求相互應為選擇,應以價高者定之,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0,778,83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6,864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4 日民事審查庭法 官 朱玲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4 日書記官 陳瑩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