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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835號

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0 月 04 日

法官朱玲瑤

原告
久鋒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碧珍

上列原告與被告趙峻緯等間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先位聲明,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778,835元;訴之備位聲明,訴訟標的金額亦為10,778,835元。茲因原告先位與備位請求相互應為選擇,應以價高者定之,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0,778,83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6,8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朱玲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4 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陳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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