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8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0 月 16 日
- 當事人阿木司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林建佑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857號 原 告 阿木司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建佑 訴訟代理人 袁裕倫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久岡營造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26,76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0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6 日民事審查庭法 官 朱玲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6 日書記官 陳瑩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