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8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0 月 16 日
- 當事人錦德鋼鐵股份有限公司、何自柔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860號 原 告 錦德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自柔 訴訟代理人 於知慶律師 鄭羽秀律師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弘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然原告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76,34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53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7,0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6 日民事審查庭法 官 朱玲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6 日書記官 陳瑩萍